(2010)绍虞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铜业××司与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铜业××司,潘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上虞市××铜业××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铜业××司与被告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