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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铜业××司与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铜业××司,潘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上虞市××铜业××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铜业××司与被告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