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全洪与被告胡永坚、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陕西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全洪,胡永坚,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陕西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贾全洪,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龙,男,陕西华太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胡永坚,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朱雀路中段光大巷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西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桓博,男,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含光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董祥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全洪诉被告胡永坚、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陕西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全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全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全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贾全洪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