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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良荣与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荣,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732号原告:陈良荣,岭洋乡抱珠龙村12号。被告: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一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荣与被告浙江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荣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