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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裘丽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联科技有限公司,裘丽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687号原告:杭州中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603室。法定代表人:曹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小裕,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25之2号,系公司业务员。被告:裘丽娟,农民,住天台县坦头镇下岙裘村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裘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杭州中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