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阿珠与郑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阿珠,郑念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吴阿珠,城街道环城中路94号。(身份证号:332627197112020202)被告郑念喜,门街道新村3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阿珠为与被告郑念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阿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阿珠负担。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