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花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志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起诉称,2009年5月,被告承建衢州亿嘉电子有限公司浇厂房砼路面工程,原告受雇参与该工程,应得劳务工资950元整,2010年2月10日,被告在2009年5月份职工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但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动工资950元整。原告冯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职工工资表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欠原告工资95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出示,被告陈某某未到庭,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职工工资表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经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5月,被告陈某某承建衢州亿嘉电子有限公司浇厂房砼路面工程,原告冯某某受雇参与该工程,应得劳务工资950元整,2010年2月10日,被告陈某某在2009年5月份职工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本表工资情况属实,陈某某,身份证:××02196904292414,2010年2月10号。此后,被告向原告催要该工资,但被告陈某某一直以其承建的衢州亿嘉电子有限公司未付其工程款为由,未支付原告工资。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某承建衢州亿嘉电子有限公司浇厂房砼路面工程,雇佣原告冯某某参加该工程建设施工,原告冯某某应得劳务工资950元,被告陈某某签名确认后,原、被告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冯某某向被告陈某某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支付该劳务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某劳务工资9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志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沃建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