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成文、张素爱等与任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文,张素爱,赵青香,李俊启,任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567号申请人李成文。申请人张素爱。申请人赵青香。申请人李俊启。被执行人任洪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成文、张素爱等四人与被执行人任洪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乐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