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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蒲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初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蒲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浦桥村月亮电镀厂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4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辆跃进牌YJ175正三轮摩托车,同月23日,被告人蒲某驾驶该摩托车经过场桥边防派出所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估价,该车价值计人民币6618元,系张某于2008年11月22日被盗的车辆,现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