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委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董日坚、彭秋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日坚,彭秋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委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吴伟峰,局长。被执行人:董日坚。被执行人:彭秋娇。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日坚、彭秋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温泰计生征字(2009)第Lyz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董日坚、彭秋娇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26960元,申请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13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董日坚、彭秋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37288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方德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日坚外出打工,与家人从无联系,下落不明,家中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彭秋娇与一个3个月大的女婴在家,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秋娇主动履行2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以终结。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