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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宋石珍与宋本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石珍,宋本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宋石珍,女,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管仁雪,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本亮,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兆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石珍诉被告宋本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判决前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