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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鲍国强与杭州维亿阳光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国强,杭州维亿阳光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鲍国强。委托代理人:俞晶。被告:杭州维亿阳光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春。委托代理人:倪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国强诉被告杭州维亿阳光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国强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维亿阳光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鲍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鲍国强承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