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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涧法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月红与洛阳润峰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红,洛阳润峰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涧法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红,女。被执行人洛阳润峰广场商贸有限公司。李月红与洛阳润峰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张 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