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荷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惟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惟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荷商初字第14号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林,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长文,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地信用社副主任,住该社宿舍。被告胡惟行,农民,元县左溪镇留香村北山路15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惟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敏代理审判员 朱 威人民陪审员 吴希登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