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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02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5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张子贤、丁春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子贤;丁春辉

案由

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302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贤,男,1994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丁春辉,男,1993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贤与被执行人丁春辉责令退赔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子贤明确表示放弃该执行款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子贤明确表示放弃该执行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皖1302执28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晓昆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尹 珂书记员  邓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