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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姚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姚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某某所经营砖厂经营亏损,债务很多,无力支付欠款,申请人也不愿以经营砖厂的形式抵顶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725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麟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宏 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