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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李金花,022719650717232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童家村1组9号。被告:水波,719700108425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前后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花与被告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花于201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金花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