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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寿月光与竺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月光,竺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寿月光,居民,身份证号:330625196507143056,家住浙江德清县新市镇环城西路32号。被告竺汉江,农民,身份证号:330623197601185414,家住浙江嵊州市黄泽镇广联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月光与被告竺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月光于201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月光私下达成调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50元,由原告寿月光负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