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60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雷智群与张志敏买卖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602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421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货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5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提供执行的房产,对此,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予以认可,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执133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裕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谯思双书 记 员 喻 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