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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容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唯文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容电脑织唛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唯文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32号原告:宁波华容电脑织唛有限公司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心区嵩江路(民营企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祖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霞,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唯文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郁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容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唯文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容电脑织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容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减半收取3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宁波华容电脑织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缪建飞人民陪审员  王惠德人民陪审员  王金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龚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