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遂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全部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麟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