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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行审复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4行审复9号 复议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邯郸市陵西南大街109号。 负责人白雪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泉、周宏甜子,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因不服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行审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7月8日对邯郸勒泰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邯人防罚字(201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时送达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于2020年4月22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对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申请时效因法定事由已经中断,应当重新计算,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后一直在与申请人协商办理自动履行处罚事宜,因客观原因没有成就,新冠疫情稳定后才明确无法履行处罚内容。疫情期间申请人延期申请有正当理由有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强制执行被上诉人拖欠的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483.848万元,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罚款5万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熠中 审 判 员 王金良 审 判 员 杨伟娟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然然 书 记 员 于光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