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麟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赵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田某某于201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返还了申请人田某某全部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