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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仙居××与被告陈甲、朱甲、陈乙为金融借款合同与陈甲、朱甲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仙居××与被告陈甲、朱甲、陈乙为金融借款合同,陈甲,朱甲,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下商初字第17号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仙居××),住所地:仙居县城关××城××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某。被告:陈甲。被告:朱甲。被告:陈乙。原告仙居××与被告陈甲、朱甲、陈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朱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原告仙居××诉称:被告陈甲、朱甲系夫妻。2008年11月1日,被告陈甲由被告陈乙担保向原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朱乙用社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9.69‰,还款期限为2009年8月31日;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因合并成统一法人,原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朱乙用社已变更为原告的分支某某朱乙用社,其债权债务转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甲、朱甲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告陈乙对被告陈甲、朱甲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甲、朱甲、陈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银监复(2008)79号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甲、陈乙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陈甲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还款义务。本案债务是被告陈甲、朱甲夫妻存续期间所负之债,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甲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乙作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应对被告陈甲、朱甲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甲、朱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乙对被告陈甲、朱甲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陈甲、朱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人民陪审员  项美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燕群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