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蔡宝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蔡宝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责人:郑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雁。被告蔡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被告蔡宝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被告蔡宝荣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