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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波××而××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而××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余姚市××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余姚市××罗江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宁波××而××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而××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现因冻结期限将届满,原告申请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而××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毅代理审判员  缪苗代理审判员  汤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