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洪家坤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亳州市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家坤,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亳州市烟草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家坤(曾用名洪坤),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中明,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亳州市烟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建章,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洪家坤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亳州市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洪家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明,被上诉人亳州市烟草专卖局(亳州市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建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