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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训诰与被执行人燕正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训诰,燕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周训诰。被执行人燕正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燕正杰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冬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