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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0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96号。组织代码机构15298151-4。 法定代表人:潘胜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519号。组织代码机构74676335-4。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华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登宏、被上诉人阜阳市颍州区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顾玉华 审判员 徐全义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