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林应秋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林应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仲元。委托代理人:蔡水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应秋。委托代理人:叶乐一。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林应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