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庆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无业。1992至2008年间,曾七次因寻衅滋事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08年11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1月20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06年6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2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10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钱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庆乘坐被害人王德富的三轮车从嘉善县魏塘街道东方大厦回浒弄新村的家中。途径梅园大酒店附近的十字路口时,被告人张庆要求王德富停车休息,王德富劝其回家��被告人张庆仍然坚持,王德富便不再言语。但被告人张庆认为王德富是有意冒犯自己,便无故对王德富脸部及胸部实施殴打。2、201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张庆至嘉善县魏塘街道梧桐庭院南大门门卫室欲进入,保安朱金华出于职责要求对其进行阻拦,其便心中有气、认为朱金华看不起自己,直冲上去对朱金华无故实施殴打,致使朱金华右眼受伤。3、2010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庆因为身上没钱,便随意进入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西路1111号他人家中,向陶洪强等人索要所谓的“租金”。陶洪强以其并非房东为由拒绝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并表示要联系房东过来。被告人见状,便恼羞成怒,拿起拖把追打陶洪强,后又为解气将木门踹坏。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德富、朱金华、陶洪强陈述,证人叶仕兴、王学良、陶广东、徐惠仁、翁素芳、张兆金证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无事生非,在两年内三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己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