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信××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信××开发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东××楼××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上诉人金华市××信××开发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蒋某某的家庭住址至今在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大里村,蒋某某实际经常居住在该村,法院对蒋某某提供的居住证明及暂住证的真实性未作核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东阳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约定为陕西省西安市,被上诉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被上诉人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