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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春杰与闫清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清华,刘春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清华,客运业主,()。委托代理人:牛建华,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杰,客运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清华与被上诉人刘春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清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建华、被上诉人刘春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杜亚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