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陕西风暴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风暴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曹晓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龙,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涛,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风暴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80号。法定代表人胡睫,该公司董事长。因申请人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陕西风暴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2008)碑民保字5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于2008年4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风暴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10年7月23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延期申请书,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风暴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同时西安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了(2008)西仲函字第290-5号财产保全提交书,请我院依法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陕西风暴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6922.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打印:周颖校对:周颖送达日期: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