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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美根与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菊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根,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菊明,李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13号原告:沈美根。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楼文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族春、徐雨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菊明。被告:李安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美根与被告浙江国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俞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美根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美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用7720元,由原告沈美根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人民陪审员  张文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