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诉王其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王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被执行人王其臣本院在执行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诉王其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其臣与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武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