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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诉王其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王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被执行人王其臣本院在执行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诉王其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其臣与秦金峰、李秀香、高红云、秦立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武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