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马小凤与孙利跃、杨调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凤,孙利跃,杨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8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凤,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利跃,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调凤,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548号马小凤诉孙利跃、杨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0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