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天博晶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吾福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天博晶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吾福公关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曲阜天博晶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斌元,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伯生,。被告上海吾福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原告曲阜天博晶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吾福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天博晶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