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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兴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兴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75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区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五根,该单位职工。被告:柴兴梅,农民,衢州市柯城区人,住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山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柴兴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兴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