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279-1号原告临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龙岗镇××旅游特色基地××门牌2(龙岗镇峁里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岗镇峁里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内的机械设备:wiavx950m立式联合加工机床1台、wiakv60立式联合加工机床1台、wiaskt28回转联合加工机床1台、bm-02镗缸机1台(前轴专用)。保全金额12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杭州××机械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内的机械设备:wiavx950m立式联合加工机床1台、wiakv60立式联合加工机床1台、wiaskt28回转联合加工机床1台、bm-02镗缸机1台(前轴专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