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袁红斌、谭晓非,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丽萍、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