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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袁红斌、谭晓非,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丽萍、付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