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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横街××田村。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上诉人浙江××人电动车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横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东阳的认定显属缺乏事实依据予以证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双方的买卖行为履行地均在台州路桥非在东阳市。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销售清单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东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