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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彩红与叶志群、叶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红,叶志群,叶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39号原告高彩红,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庐山街55号3楼。委托代理人骆澜,浙江省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群,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洪府前公路58号。被告叶建伟,青田县船寮镇舒庄周村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红诉被告叶志群、叶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