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琪与潘正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潘正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王琪,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鹏,居民。被告潘正林,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潘正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 判 长 汪振鹏审 判 员 王茂云人民陪审员 沈帮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