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东灶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琪与潘正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潘正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王琪,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鹏,居民。被告潘正林,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潘正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 判 长  汪振鹏审 判 员  王茂云人民陪审员  沈帮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