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允与孙远远、孙志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远远,孙志远,任怀兰,李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3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远远。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远,市民。委托代理人:田保华。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怀兰,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马会玲,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允,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远远、孙志远、任怀兰与被上诉人李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远远、孙志远、任怀兰申请对涉案借条进行字迹鉴定,被上诉人李允亦同意鉴定,应予准许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