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2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立群与钱民、朱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群,钱民,朱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284-1号原告贾立群,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锦城街道小西门9号。被告钱民,住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535号。被告朱平利,富阳市人,住富阳市洞桥镇陈林村洞桥头2××号。系富阳洞桥利达装潢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群诉被告钱民、朱平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立群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平利名下位于富阳市洞桥镇陈林村洞桥头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022909号)以及查封被告朱平利注册登记在富阳洞桥利达装潢部名下位于富阳市洞桥镇陈林村1806.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富集用(2003)字第019号地号200325062019)。保全金额7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立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平利名下位于富阳市洞桥镇陈林村洞桥头20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以及查封被告朱平利注册登记在富阳洞桥利达装潢部名下位于富阳市洞桥镇陈林村1806.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富集用(2003)字第019号地号:20032506201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