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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母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70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母某。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0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母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到宝安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三村318栋一楼的无证照网吧担任管理员。201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网吧时,当场抓获母某并缴获电脑主机94台、电脑显示器90台、当日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064元。缴获的电脑缴费系统显示,该网吧2010年1月收入为人民币42718元、二月收入为人民币43079元、三月(至12日)收入为人民币21522元,之前每月收入均在人民币4万元左右。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核实的被告人母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磊、何某、殷某、曾某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现金收入统计单视频截图、宝安文化局关于核实网吧有关情况的复函、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服务营业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受雇佣而负责网吧的日常管理,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母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涉案电脑主机94台、电脑显示器90台、涉案赃款人民币10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少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孝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