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清林与陈正菊、万明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0)茅执字第738号陈正菊、万明显:你们与李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茅箭区法院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1、(2010)茅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指:偿还李清林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494元,执行费1670元。2、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