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与顾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顾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511号原告: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法定代表人:岑龙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积,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和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