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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魏珂与李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珂,李长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珂,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青町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干部,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军,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珂与被上诉人李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强、被上诉人李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乐观,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杜亚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