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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明杰与慈溪市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杰,慈溪市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慈行初字第41号原告郑明杰,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458号。法定代表人孙黎明,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锡映,女,慈溪市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明杰不服被告慈溪市建设局作出慈建设〔2010〕115号《慈溪市2009年度限价房抽签通告》的行政行为,于2010年6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明杰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明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明杰负担。审 判 长 陈 银 建代理审判员 景 赞 宇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